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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贤富与范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富,范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贤富,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阳新县人。委托代理人罗钰林,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前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富诉被告范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富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200.00元由原告王贤富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