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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3.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孟雁同审 判 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