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谢猛与周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猛,周文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猛,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谢刚,男,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上诉人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龙,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猛因与被上诉人周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猛又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猛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