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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谢猛与周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猛,周文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猛,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谢刚,男,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上诉人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龙,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猛因与被上诉人周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猛又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猛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