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651号原告: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电子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元,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产业园2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刘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达连接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14.5元。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