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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再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再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84号罪犯王再虎,男,生于1979年9月14日,汉族,陕西省彬县香庙乡人,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2009)未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543号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再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再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发片加工分队改造以来,吃苦耐劳,认真学习生产技术,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范,在右眼患有白内障的情况下,仍超额完成成品50000余个,价值1000余元,并且经常利用工余时间打扫环境卫生,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602分,折合积极六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再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再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再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