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立初字第0000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苑志强,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起诉时要求被告韩某某偿还借款450000元,并预交诉讼费8050元,后在本院向被告韩某某送达起诉状前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以被告韩某某已自觉履行400000元为由,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现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黄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8050元,应计收1050元,减半后应收取525元,余款7525元退还原告黄某某。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