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同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朱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称其认识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姜某,能够帮忙介绍制作工服生意,后朱某以给姜某支付好处费为由,多次从张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147000元。2013年4月2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前,朱某退还赃款15000元,其余钱款挥霍。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称其认识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姜某,能够帮忙介绍制作工服生意,后朱某以给姜某支付好处费为由,多次从张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147000元。2013年4月2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前,朱某退还赃款15000元。庭审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132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收款收据、谅解书;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姜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及照片、短信照片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涉案赃款1320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