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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刘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甲。被告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