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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旻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