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傅初照与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杨国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初照,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杨国正,朱亚君,杨国央,义乌市易升苗木场,倪成林,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傅初照。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刘远莎。被告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正。被告杨国正。被告朱亚君。被告杨国央。被告义乌市易升苗木场。法定代表人:杨国央。被告倪成林。被告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初照与被告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杨国正、朱亚君、杨国央、义乌市易升苗木场(独资企业)、倪成林、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初照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初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原告傅初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