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辽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宝坤申请执行牛长柱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长柱,闫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辽执字第593号申请人牛长柱,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三委。被执行人闫宝坤,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分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辽中县辽中镇南街。申请执行人闫宝坤申请执行牛长柱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辽中县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终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驳回闫宝坤的起诉。申请人牛长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将我院2010年12月执行的位于辽中县茨于坨镇市场内平房三间执行回转给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回转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闫宝坤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已取得的位于辽中县茨于坨镇市场内平房三间返还给申请人牛长柱。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吴晓洲执行员 王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