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四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9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曲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