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9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曲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