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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山东顺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山东顺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山水一城。本院在执行王晓东与山东顺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1)源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执字第511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齐森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