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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许晓明与梁平、郑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晓明,梁平,郑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保字第1号原告许晓明,女,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梁平,女,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应锋,男,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许晓明与梁平、郑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晓明在诉讼期间提出诉讼保全并提供其丈夫林英哥所有的位于连江县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连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书对林英哥的上述房产进行冻结。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并已执行结案,林英哥房产的担保义务已经完成。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丈夫林英哥所有的位于连江县商品房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许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英哥(原告丈夫)位于连江县商品房一套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德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