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云朋、成桂香等与时文书、时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朋,成桂香,时文书,时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刘云朋,农民。原告成桂香,农民。被告时文书,农民。被告时玉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朋诉被告时文书、时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时文书、时玉红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时文书、时玉红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