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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立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与聂华耀行政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立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利为民,该局局长。2013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下称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聂华耀(下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3)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会城街道××村××组第三村民小组位于“大围东四排”(土名)面积163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社昌审判员  邓国经审判员  陈广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