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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坤玉、龚小兵诉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玉,龚小兵,刘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黄坤玉,女,汉族,农民。原告龚小兵,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黄坤玉(系龚小兵母亲)。被告刘德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坤玉、龚小兵诉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正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