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晓翔,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海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晓翔律师,被告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时常辱骂己,且猜疑心重,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双方于2011年初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己曾于2011年3月、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未获准许。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离婚后孩子随己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被告可以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现在上海市丹徒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母亲房屋内的索尼29寸电视机、洗衣机归己所有。上海市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系婚后共同购买,首付款17万元中有己单位发的6万元房屋补贴,被告单位房改发的8万元房屋补贴及积蓄3万元。主张离婚后,因孩子随己生活,故要求居住该房,愿按双方约定的房屋市场价值235万元,扣除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后,给付被告40%的房屋折价款,剩余贷款由己偿还。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徐甲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婚后原告系因有了外遇而离家,己一直和孩子生活。己系宝钢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自1998年1月起享受宝钢住房补贴14万元(无房户)。上海市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系婚后共同购买,多数首付款的来源于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2010年底己又将该唯一一套居住的房屋独自出资十余万元装修。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己也尽到了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1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名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生活等琐事发生争执,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双方于2011年初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11年3月、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未获准许。期间女儿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2013年3月8日起原告回家居住至今。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合,希望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修耘审 判 员 韩云娥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