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根。委托代理人:葛文咸。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月娥。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文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18日,被告以企业周转需资为由,并以房地产抵押典当形式向原告申请当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日双方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当金月利率为0.5%,综合费率为月2.7%,如逾期按日0.5%收取逾期罚息。合同同时约定当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具体的当金与期限以当票为准。经原告审查同意,2012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当金400万元。当票约定典当期限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0月9日。当票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利息、综合费用至2013年9月13日。当金本金400万元及自2013年9月14日至今的利息、综合费率、逾期罚息经原告催讨要求偿还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当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率、逾期罚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7%支付综合费率、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罚息);承担律师代理费136000元。二、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下宅工业区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温国用(1998)第G4433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款申请书、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房产抵押物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各一份、当票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以房地产抵押典当形式向原告申请借款,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原告已经发放当金的事实。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36000元的事实。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9月18日,被告以企业周转需资为由,以房地产抵押典当形式向原告申请当金40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并于同日对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温国用(1998)第G4433号的厂房房地产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约定:当金月利率为0.5%,综合费率为月利率2.7%,如逾期按月利率0.5%加收逾期罚息;当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具体当金与期限以当票为准。合同生效后,经原告审查同意,2012年9月18日向被告发放当金400万元,扣除综合费用75600元,实付金额3924400元,当票约定典当期限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0月9日止。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利息、综合费用至2013年9月13日。当金本金及自2013年9月14日至今的利息、综合费率、逾期罚息经原告催讨要求偿还无果。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地抵押典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发放当金,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现当票表明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当金39244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按400万计算本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当金,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当票约定的月利率、综合费率、逾期罚息标准之和过高,该违约责任应按当金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92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9月14日起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36000元。二、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下宅工业区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温国用(1998)第G4433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88元,由被告台州市圣大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88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