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行非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平昌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罗某某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昌县林业局,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非执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彩堂,局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林罚书字(2013)第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因自家建房备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雇请工人在龙岗乡宝坪村1社滥伐林木,折合原木材积6.5172立方米,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平林罚书字(2013)第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补种滥伐林木17株5倍的树木计85株;二、处滥伐林木价值1955.16元3倍的罚款共计5865.48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1000元,对余下部分拒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林罚书字(2013)第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景平审判员  程丽娇审判员  杜善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