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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4-126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郯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朝阳路62号。法定代表人焦宝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华,该公司职工。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账号:37×××90)。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