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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大力与孙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力,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力,被执行人孙成,申请执行人赵大力与被执行人孙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赵大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铁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孙成未能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赵大力以与被执行人孙成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大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