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邹某,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张任飞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楠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