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邹某,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张任飞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楠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