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文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67号罪犯张文明,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闵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