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倪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