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倪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