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任印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任印平。被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印平与被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争议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石裁字第2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印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石裁字第282号裁决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新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