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靖宇县XX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靖宇县XX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