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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曹某,超市营业员。被告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