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曹某,超市营业员。被告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