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邓成菊与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朱碧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朱碧芳,江中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邓成菊。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负责人郭铭伟,厂长。被告朱碧芳。被告江中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菊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朱碧芳、江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成菊承担。审判员 陈秀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曾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