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相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诉顾志亚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3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苏E×××××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吴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联超市路段,将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撞倒并碾压,致被害人彭某因全身多发伤而死亡。被告人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所在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何某、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本人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顾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可对被告人顾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