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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殷正志等与赵光明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殷正志,岳凤鸣,赵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正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凤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光明。再审申请人殷正志、岳凤鸣因与被申请人赵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殷正志、岳凤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宜芳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院印)书 记 员  王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