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志权与张延国、李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3)东民初字第3365号承办单位民一庭核稿签发拟稿吴鹏打印校对份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张志权。被告李学霞。被告张延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洲。原告张志权与被告李学霞、张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权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学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