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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昊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北京联昊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号楼1单元2603室。法定代表人赵文凯,总经理。被告北京联昊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381。法定代表人孙启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昊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昊翼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多乐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