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述武与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述武,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胡述武,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湖北省经济信息委员会退休职工,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76号书香门第5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1栋5层508室房地产(建筑面积125.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2012001789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