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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费维凤与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维凤,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45-1号申请执行人:费维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梁发武享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梁发武的工程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