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方伟杰与冯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杰,冯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方伟杰。委托代理人:翁凤素。被告:冯世锋。原告方伟杰诉被告冯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苏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伟杰的委托代理人翁凤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世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伟杰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承诺借款分三期归还,即2012年3月归还9000元、4月归还10000元、5月归还10000元,被告婶婶徐聪萍亦在借条上签字作证。后被告未按承诺时间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借条三份。被告冯世锋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对还款时间予以承诺,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承诺时间还款,显属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即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9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冯世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伟杰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被告冯世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附:一、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