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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三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新生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新生,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提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生,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北路。委托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春燕,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张新生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新民申字第3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新生于2013年12月3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新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生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湘虎代理审判员  石 燕代理审判员  周亚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