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固安县人民法院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固民初字第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