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慈惠诉蔡大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慈惠,蔡大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179号原告曹慈惠,女,汉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施克如(曹慈惠之夫)。被告蔡大用,男,汉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蔡幼辰(蔡大用之女)。委托代理人程志波,男。原告曹慈惠与被告蔡大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慈惠及委托代理人施克如与被告蔡大用及委托代理人蔡幼辰、程志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慈惠诉称,2011年8月的一天,听说楼上203室蔡大用家几月前半夜水管跑水没及时发现,大量水顺墙缝流到楼下。因我不常来此居住,也无人贴条告知,听说后立即仔细查看与邻居103室一墙之隔的小客厅,并当即请蔡大用夫妇一起来查看财物受损情况。他们看了墙面浸水的痕迹,看到与103室共用一墙的顶柜里拿出被水浸后已发霉的毛毯、衣物、被套、靠垫等;看到因严重泡水造成画面污损的三幅字画:一幅为张振仕的水墨画“虾”、一幅为姚俊卿的书法、一幅为阿宇的山水画。蔡大用当场承认这些损害是他们的责任,并诚恳表示一定赔偿。之后双方就字画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我现要求对三幅画进行修复,因为这些字画都是我非常喜爱的且具有收藏价值的艺术品,其中两幅字画的作者是有名的老艺术家,且两幅字画还有专门题字,更加珍贵、更具收藏价值,更具不可替代性。所以,只要能修复就一定修复,修复既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对蔡大用来说是最好、最经济的选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蔡大用赔偿被水浸泡的墙面12.6平方米,所需费用380元;2、赔偿被污水浸泡发霉的毛毯一条、包有蚊帐布的棉被胎一床、靠枕芯两个、包被用蚊帐布一块,清洗被水浸泡的衣物,所需费用400元;3、被污水浸泡受损的三幅字画送荣宝斋或同等资质店修复,所需费用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蔡大用负担。蔡大用辩称,我同意支付修复墙面所需380元和被污水浸泡物品的费用400元。关于字画的修复,我的意见是:首先,跑水事件不是我主观过失造成的,而是水管质量有缺欠。事发之后我积极补救,和其他受损户很快妥善处理,但当时无法找到曹慈惠,其不及时告知负有一定责任。第二,曹慈惠将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艺术品”长期收藏在一种毫无保护的环境中,原画由于保存不当本身已经变黄,水损前其品相已经大大受损,对方对保养不善负有责任。第三,曹慈惠在事发后四个月后才告知我,其间经过炎热的夏天,造成字画第二次损伤和衣物发霉,曹慈惠对此负有责任。第四,曹慈惠起诉后,根据我的市场调研,修理三幅字画的平均价值为每幅683元,故我不同意曹慈惠主张的修理费用,我同意由法院指定修理店对画进行修复,并由曹慈惠书面确认字画上哪些瑕疵是这次水损造成并需要修复,我按照承担责任比例付款。经审理查明,曹慈惠与蔡大用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蔡大用居住在203号房屋,曹慈惠居住在本楼102号房屋。2011年4月,蔡大用房屋内卫生间水池下方管道阀门破裂致使跑水,楼下住户受损。经现场勘察,曹慈惠房屋内门厅墙壁自上而下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玻璃亦有水印,门厅顶柜内的毛毯、棉被有黄渍、三幅字画亦受损。该三幅字画中,一幅为张振仕的水墨画“虾”、一幅为姚俊卿的书法作品,一幅为阿宇的布面山水画。该三幅字画均有水渍、折裂痕迹。因双方就三幅画的修复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赴荣宝斋、北京晋京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咨询市场修复价格,其中曹慈惠主张的荣宝斋修复的价格为人民币30000元,蔡大用主张的北京晋京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修复的价格为每幅人民币600元左右。本院另当场随机选择两处书画修复机构了解,其中一处报价为每幅人民币500至600元之间;另一处对于布面书画修复报价为人民币3000元、纸质书画修复报价为人民币800至1800元之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蔡大用房屋内阀门破裂造成跑水,致使曹慈惠房屋内墙壁、物品等受损,故蔡大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蔡大用同意赔偿曹慈惠修复墙面以及被污水浸泡物品的费用,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曹慈惠所主张的三幅字画的修复问题,虽然蔡大用抗辩其房屋内漏水与字画受损间缺乏因果关系,但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字画的水渍情况,能够判断字画的受损与蔡大用房屋内漏水有因果关系,且蔡大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曹慈惠之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于三幅书画的修复价格认定,因目前缺乏专门机构对此做出鉴定,故本院根据双方指定的字画修复机构出具的修复报价及随机选取的两家修复机构出具的修复报价,并结合三幅字画的本身价值等情形酌情予以判定,故对曹慈惠要求将三幅字画送到荣宝斋修复或同等资质店修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蔡大用赔偿曹慈惠墙面修复费用人民币三百八十元;毛毯、棉被等衣物损失人民币四百元;三幅字画修复费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共计人民币五千七百八十元;二、驳回曹慈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元,由曹慈惠负担五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蔡大用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郝 蓬人民陪审员 周保山人民陪审员 商凤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