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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龚明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923号罪犯龚明武,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滁琅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明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龚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明武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行为二次受到记过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7年3月至2010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明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