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3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