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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3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