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南阳市草庐对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厚载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草庐对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厚载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南阳市草庐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冯文成,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厚载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楼**。法定代表人张希岑,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草庐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厚载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