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闸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木拉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拜尔木拉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在本市中兴路XXX号门口,将一包净重0.17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克拜尔木拉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