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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牛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牛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