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牛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牛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