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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平,杨陈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高剑平,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燕飞,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陈生,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辉祥,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平诉被告杨陈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陈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剑平撤回对被告杨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剑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应杰代理审判员  余安安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