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俞荣斌与汪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