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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涛与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姜顺坤解散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姜顺坤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涛,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郑希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姜顺坤,执行董事。第三人:姜顺坤,男,1963年8月5日生,朝鲜族,住三道湖镇。原告陈涛诉被告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姜顺坤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希涛,被告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顺坤、第三人姜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姜顺坤共同出资成立了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原告任监事,第三人任执行董事、经理。公司成立前,第三人已经在公司的厂区范围内经营了一年左右的石材建工生意,并欠工人工资、场地租赁费等。因第三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经营期间欠债问题,被人用沙石将出入公司的道路堵住,致使运货车辆无法进出;同时自被告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至今,第三人将公司的成品石材销售后,货款全部打入了个人账户,归其个人自由支配,欠发工人工资及原材料款,公司陷入停产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原告作为股东应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散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其不同意解散公司,未发放工资的原因是因为无销售收入。在公司成立之前第三人自己经营过一年,现在道路被砂石堵住,无法外运石材,公司收入第三人都有账目,所有收入均为公司支出。本院经审理查明: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陈涛生出资50000.00元,占50%的股份,任公司监事;姜顺坤出资50000.00元,占50%的股份任执行董事、经理;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或者作出决议,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2013年8月起,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已停业。另查明: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并未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簿,公司资金流通均未通过公司专门账户进行。公司往来款项由第三人姜顺坤个人账户收转,到目前为止出入公司的道路被堵住,原材料及货物无法进出。现在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并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上述事实,有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股东诉请公司解散纠纷。原告陈涛的出资占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全部股份50%,陈涛作为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持股比例。本案当事人对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并未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簿,公司经营收支均未通过公司专门账户进行转账;公司往来款项由第三人个人账户收转;到目前为止出入公司的道路被堵住,原材料及货物无法进出;现在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的事实不存争议。故本院认定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已经形成股东僵局,并且其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属于法律规定的解散公司之情形。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僵局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亦不同意进行调解,故应认定已无其他途径解决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股东间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原告陈涛请求解散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解散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靖宇县天辅兴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香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