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伟申请执行马群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马群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89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群来,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153.03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6203.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群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群来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6153.03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群来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