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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