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