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丹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旌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刑诉字(2013)第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丹犯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3年4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丹在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二段石桥新村3栋金泉商务宾馆一楼一无名赌博游戏室内被现场挡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刘丹随身左侧裤包内一“中华牌”烟盒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2小袋(合计净重1.5克)、毒品麻古疑似物25颗(合计净重2.33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被告人刘丹正对面的“捕鱼机”下查获被告人刘丹藏匿在该处的仿制式手枪一支、弹夹一个、子弹三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对上述查获的手枪认定为枪支。2、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丹在德阳市区狗市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军、杨某凯出售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冰毒重约0.3克。3、2013年9月22日13时许,侦查员通过侦查,与绰号“燕子”的吸毒人员一起到旌阳区牛肉巷康宁诊所附近,与被告人刘丹进行毒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侦查员将刘丹现场抓获,并从刘丹身上搜查出装有冰毒疑似物的塑料包装袋。经称重,上述冰毒疑似物净重10.34克。经理化检验,从上述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丹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0.64克,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丹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丹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贩卖毒品罪持异议,辩解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21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德阳市区千山街二段石桥新村3栋金泉商务宾馆一楼一无名赌博游戏室内将被告人刘丹挡获,现场从被告人刘丹随身左侧裤包内一“中华牌”烟盒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2小袋、毒品麻古疑似物25颗,从被告人刘丹正对面的“捕鱼机”下查获被告人刘丹藏匿在该处的仿制式手枪一支、弹夹一个、子弹三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枪支、弹药鉴定:查获的手枪认定为枪支。2、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丹在德阳市区狗市一游戏厅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军、杨某某出售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冰毒重约0.3克。3、2013年9月22日13时许,侦查员通过侦查,与绰号“燕子”的吸毒人员一起到旌阳区牛肉巷康宁诊所附近,与被告人刘丹进行毒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侦查员将刘丹现场抓获,并从刘丹身上搜查出装有冰毒疑似物的塑料包装袋。经称重,上述冰毒疑似物净重10.34克。经理化检验,从上述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一、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2013年4月21日21时许,禁毒大队侦查员根据线索在德阳市区千山街二段石桥新村3栋金泉商务宾馆一楼一游戏室内现场挡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刘丹,从其随身烟盒内搜出毒品疑似物,同时,在对现场清理过程中发现刘丹对应的捕鱼机下方地面上查获仿64手枪一支,弹夹一个、子弹三发。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对2013年4月21日挡获刘丹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提取了查获枪支的包裹物及枪支拭子。4、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对查获的毒品及枪支等进行了扣押。5、现场称重笔录及照片,对4月21从刘丹身上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净重1.44克、0.06克、0.18克、2.15克,合计3.83克。6、现场指认照片。7、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在刘丹那里购买过20次左右冰毒,具体次数记不清楚了。8、被告人刘丹供述,供认查获的仿64手枪一支是自己的,也表示认罪。9、情况反映及检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刘丹经检查患右上肺结核,不适宜关押。10、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丹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并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11、枪支弹药鉴定书,经对从刘丹处查获的仿64手枪进行鉴定,认定为枪支。12、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4月21日从刘丹身上查获的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1、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被告人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现场挡获。4、搜查笔录及照片,刘丹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员现场挡获,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2袋。5、扣押清单,对从刘丹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2袋予以扣押。6、称重笔录及照片,经对从刘丹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当面称重,净重10.34克,7、理化检验报告,被扣押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辨认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叶某某、周某某、杨某军、杨某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人就是被告人刘丹。9、尿检报告,被告人刘丹的尿检显阳性;吸毒人员周某某、杨某军的尿检显阳性。10、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叶某某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1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初,我向一个叫刘丹的男子购买过毒品两次,一次买了300元的冰毒,一次买了200元的冰毒,通过肖某某购买的。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向刘丹购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3年7月底,在狗市从刘丹那里购买了300元冰毒、200元麻古,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之后两三天,在大北门从刘丹手里购买了300元的冰毒,送毒品的不是刘丹本人。13、证人杨某军的证言,2013年9月20日左右,我和杨某某在狗市附近一游戏厅遇见刘丹,离开时问他有没有毒品,他说有,然后从他手里买了200元的冰毒,没付钱,先欠着的,答应过两天给他,过了两三天就听说他被抓了,200元冰毒有0.3克,现在还没给他钱。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通过杨某军认识的刘丹,9月底,我和杨某军在狗市游戏厅遇见刘丹,我和他就找刘丹购买毒品,杨某军说买200元冰毒,刘丹就给了一小包,当时我们身上都没钱,杨某军说先欠着,过两天给她,刘丹同意了,我们就买过这一次。1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21日,我在刘丹那里购买过四、五次毒品,每次购买四、五百元。1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4月20日与刘丹在一起吸食了毒品,毒品是刘丹提供的,第二天,我在一个游戏厅与刘丹在一起耍,警察进来把我们挡获了。我和刘丹是朋友,他身上随时都有毒品,估计他在卖。17、被告人刘丹的供述与辩解,供述自己身上查获的毒品10.34克是非法持有,不是贩卖。18、情况说明,吸毒人员“燕子”在毒品交易后逃跑,未来得及核实身份。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丹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异议。上列控方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及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丹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丹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辩称系非法持有毒品,不是贩卖毒品罪,经查证,有吸毒人员证实其在贩卖毒品,且在其交易毒品时被现场挡获,其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故被告人辩解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涉案枪支及毒品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元俊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赵艾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